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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品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1-01-04 10:09:19 点击:
基本案情:

  
      申请人∶ 安徽品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合肥品冠智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对第23213621号"品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申请人的主要及质证理由∶ 申请人"品冠"系列品牌经过其长期广泛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272159号"品冠"商标、第14498633号"品冠"商标、第21962801号"品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品冠"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子公司直接有过合作关系,被申请人系通过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母子公司关系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投资合作协议书。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文字相同,但属不同类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不包括被申请人经营所需的商品,因此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冠"品牌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及展会图片; 2、"品冠"产品的鉴于报告及专利证书;3、申请人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业务往来材料;4、被申请人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银行转账等。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8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数字门锁、生物指纹门锁、电门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或申请在先,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家用遥控器等商品上;第11类电暖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3、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地址均在安徽省合肥市行政区划内。 4、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