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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ERSH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6 11:30:02 点击:

基本案情: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代伟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代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55439号"BERSH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RSHKA"指定使用于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理疗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15267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09305号"BERSHK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男式及儿童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其商标及他人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商品上的第11915267号"BERSHKA"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

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3055439号"BERSHKA"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