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网站!


求购商标

发布商标

关于"伊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6 11:24:44 点击:
基本案情:

      异议人∶骊住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莲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骊住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李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1807896号"伊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煤气灶;电暖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4922号"伊奈"、第6945112号"伊奈LINAX"、第245190号、第245557号"INA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陶瓷抽水马桶和水冲洗小便池;浴用装置;喷头;卫生陶器"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901766号"INAX及图"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淋浴室及其结构件;电动水加热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卫浴等商品上的"伊奈INAX"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复制、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故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1807896号"伊奈"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