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MAGILLE BROTHER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6 11:54:59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萃菁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萃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760950号"MAGILLE BROTH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ILLE BROTHERS"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蒸馏饮料;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66525号"MAGILL ESTATE"、第32520923号"MAGILL CELLA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消费领域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母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在先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4760950号"MAGILLE BROTHERS"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