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熊抱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6 11:10:38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慧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慧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076941号"小熊抱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熊抱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67632号"抱抱熊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方式等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67622号"抱抱熊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方式、特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读音呼叫、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3076941号"小熊抱抱"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