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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巧克兰奇QIAOKELANQ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6 10:52:32 点击:
基本案情:

      异议人∶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鸠江区流德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鸠江区流德日用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5382954号"巧克兰奇QIAOKELAN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克兰奇QIAOKELANQ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电动自行车;自平衡车;婴儿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23568号"巧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运载工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均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5382954号"巧克兰奇QIAOKELANQI"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