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勃林格BOLING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6 10:36:03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代表人)勃林格殷格翰药业合伙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勃林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瑶海区源慧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勃林格殷格翰药业合伙有限公司、勃林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瑶海区源慧百货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3675930号"勃林格BOLIN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勃林格BOLIN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大理石;涂层(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227号"勃林格殷格翰"商标、第G799761号"BOEHRINGER"国际注册商标和第12125683号"BOEHRINGER INGELHEIM"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第10类"呼吸机"、第35类"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和抄袭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3675930号"勃林格BOLINGE"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