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PO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6 10:26:07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叁贰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卷贰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128071号"OP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P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摩托车头盔;橄榄球头盔;防护头盔用防护面罩;滑雪头盔;自行车头盔;滑板用头盔;防火靴(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745592号"OPPO"商标、第21839996号"OPPO"商标、第4571222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字典;笔记本电脑;监视器(计算机硬件);鼠标(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键盘;计时器;电子日程表;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电传真设备;传真机;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等。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2128071号"OPOS"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