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MISS SIXT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6 10:09:38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 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合肥瑶海区怀森建材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瑶海区怀森建材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260810号"MISS SIX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SS SIXTY"指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口罩;医用垫;奶瓶;避孕套;理疗设备;腹带;矫形用物品;拘束衣;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637847号"MISS SIXTY"、第25940452号"MISS SIXTY"、第25980216号"MISS SIXT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3类"洗发液;浴液;洗衣剂;抑菌洗手剂"、第25类"服装;内衣;衣领(衣服);童装"、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3类"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第44类"美容服务;按摩;芳香疗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以及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3260810号"MISS SIXTY"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