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众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众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4310644号"熊大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大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8023号"熊大BOONIE BEAR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构成,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熊大"动漫人物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4310644号"熊大嘴"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