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袁湾巢湖渔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5 11:43:13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合肥岁月巢湖渔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孝万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肥岁月巢湖渔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孝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111823号"袁湾巢湖渔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袁湾巢湖渔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05784号"岁月巢湖渔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岁月巢湖渔村"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011823号"袁湾巢湖渔村"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