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阿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金路桥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7739号"独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0674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关于第1397739号"独秀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对市场调研和搜索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任何时间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授权书;2、企业简介及网站信息;3、接待协议书;4、发票;5、纳税凭证;6、付款凭证;7、获得的荣誉;8、2019年住宿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怀宁县独秀山宾馆于1998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厅、提供食宿旅馆、餐馆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安徽省怀宁县金路桥置业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 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独秀国际大酒店使用;证据2、3、4、7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独秀国际大酒店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餐饮、住宿等服务上;鉴于餐饮、住宿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的餐厅、提供食宿旅馆、餐馆等其他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餐饮、住宿等服务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他服务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餐厅、提供食宿旅馆、餐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