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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工天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17:13:35 点击:
基本案情:

      申请人∶ 合肥现代天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250377号《关于第29967857号"中工天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7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第8317544号"夫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放弃"灯;风扇(空调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暖气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与第169879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7294369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32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相对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灯;风扇(空调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暖气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冷却设备和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