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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幸福亮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16:40:46 点击: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59978号"幸福亮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224524号图形商标、第41151881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026728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