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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羚VOll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15:22:07 点击:

基本案情:

      申请人:唐永波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6567号“欧羚VOl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 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766766号“欧羚Eolleny”商标(以 下称弓I证商标)已于2017年7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故两商标已不存 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