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徽精尔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7790号“精尔电工JINGERDIANGONG及 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2816445号商标、第21280499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 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上一个案例:关于“nobl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下一个案例:关于“欧羚VOll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