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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时间:2020-08-19 15:26:24 点击: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徽省沃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5571号“瑞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
复审。我局予以受逾,现已审理终结。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5465号商 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视觉效果、含义等方
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 
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同时在到期前未续展, 不属于有效商标,申请人
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 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二)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
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专家点评: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从本条款可以提出一件商标的注册申请既要符合商标法的绝对性条款,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又要符合《商标法》关于相同类似问题,判断两件商标是否类似,关键要看两件商标本身是否相同近
似,又另外其使用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只有两个条件相加才构成或相同近似商标,才会驳
回在其商标的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