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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nobl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时间:2020-08-19 15:11:47 点击: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徽中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9814号“nob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8390号 “NOBLE CURRANT”商标、第11194217号“永和铀爵国际酒店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第12783925号“永和钳爵国际酒店 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 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 "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 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