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这群80、90后们来说,当年韩寒的一本成名作《三重门》,可以说是我们共同的记忆。
然而就在不久前,一起关于“三重门”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拉开了帷幕。
诉争商标“三重门”,是郑州亚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游乐园,娱乐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27日。
随之,韩寒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予以无效。亚丁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15日公开开庭。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认为:除诉争商标外,亚丁公司还申请了“蜗居”、“潜伏”、“忍者神龟”等与文学作品、影视剧、动画片或人物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因此,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韩寒的《三重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三重门”的认知与该书具有关联。经查,亚丁公司除了申请注册“三重门”外,还注册了大量著名影视剧、文学作品名称和著名人物名称,如“潜伏”、“忍者神龟”、“让子弹飞”、“保尔柯察金”等,累计106件商标,难免有不当利用相关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知名度和搭便车之嫌,属于不当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抢占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制度的情形。
驳回原告亚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韩寒的商标意识还是很强的。
这不,就在昨天最新的一批初审公告里,就有一件上海亭东影业有限公司的“三重门”商标。
上海亭东影业有限公司是韩寒携手ONE成立的电影公司,据小知在商标网上查询,“三重门”商标一共有58件,其中包括上案诉争商标在内,仅有7件非亭东影业申请。
明年即将上映的一部由韩寒指导的电影,《飞驰人生》,在10月22日,亭东影业也提交了一系列的商标申请,提前做好商标防御工作。
我国从政府到企业甚至是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都在逐年加深。商标的申请量,每年也都在大幅度地增加。我们都知道,随着品牌知名度的上升,商标的价值也就随着越升越高。
于是,有些申请人就开始在周边类似的产品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求达到“傍名牌”的效果。就像上述提到的那件“三重门”商标一样。
而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借助“商标异议”以及“无效宣告”的手段,来打击这些“恶意注册”的行为,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