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G1490181号第6类"IXORA X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撤销申请的决定
安徽欣然新材料有限公司:
PROSVIRIN ALEKSANDR ANATOLEVICH:
安徽欣然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PROSVIRIN ALEKSANDR ANATOLEVICH第G1490181号第6类“IXORA XR”商标在“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PROSVIRIN ALEKSANDR ANATOLEVICH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11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PROSVIRIN ALEKSANDR ANATOLEVICH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G1490181号第6类“IXORA XR”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G1490181号第6类“IXORA XR”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PROSVIRIN ALEKSANDR ANATOLEVICH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上一个案例:关于第11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 销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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