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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 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6-08-03 10:13:32 点击: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安徽中创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创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13405242号第11类“图形”商标在“电炊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3年01月04日至2026年01月0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13405242号第11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3405242号第11类“图形”商标,原第134052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