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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6-07-31 10:11:17 点击:次

关于第30995363号第6类"荣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申请的决定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兴旺佳业门窗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兴旺佳业门窗有限公司第30995363号第6类“荣屋”商标在“金属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兴旺佳业门窗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12月03日至2025年12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北京兴旺佳业门窗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企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兴旺佳业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搜索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属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0995363号第6类“荣屋”商标,原第309953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北京兴旺佳业门窗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