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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类"天柱山;TZSHAN"注册商标连续三年 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6-07-16 10:01:56 点击:次

关于第4703217号第30类"天柱山;TZSHAN"注册商标连续三年 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安徽逸品山庄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天柱山蜂业有限公司:   

     安徽逸品山庄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合肥市神州商标 事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安徽天柱山蜂业有限公司第 4703217号第30类“天柱山;TZSHAN”商标在“1:非医用蜂王浆;2:非医用营 养液;3:非医用营养膏;4:蜂蜜;5:食用王浆(非医用);6:非医用营养胶囊; 7:食用蜂胶(蜂胶);8:非医用营养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 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安徽天柱山蜂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 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 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安徽天柱山蜂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 用第4703217号第30类“天柱山;TZSHAN”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 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 第4703217号第30类“天柱山;TZSHAN”商标在“1:非医用蜂王浆;2:非医用 营养液;3:非医用营养膏;4:蜂蜜;5:食用王浆(非医用);6:非医用营养胶 囊;7:食用蜂胶(蜂胶);8:非医用营养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 470321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安徽天 柱山蜂业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