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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6-07-13 09:16:08 点击:次

关于第17362661号第36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17362661号第36类“图形”商标在“不动产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上海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7362661号第36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7362661号第36类“图形”商标,原第173626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上海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