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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维易测TIAN WEI YI 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6-07-20 08:48:29 点击:次

关于第81267000号“天维易测TIAN WEI YI 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安徽天维仪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67000号“天维易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22841号图形商标、第23315335号“九竹企业及图”商标、第47457630号图形商标、第73064488号“天帷”商标、26183878号“天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压力传感器”商品上的复审。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并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压力传感器”商品上的复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计量仪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高度测量仪;流量计;水表;油表;煤气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