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张玉升:
雷萌:
张玉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雷萌第12994252号第21类“柿子”商标在“1:饮用器皿;2:咖啡具(餐具);3:酒具;4:家用或厨房用容器;5:铁壶;6:家庭用陶瓷制品;7: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8:茶具(餐具);9: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雷萌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2月25日至2025年02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雷萌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2994252号第21类“柿子”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994252号第21类“柿子”商标在“1:饮用器皿;2:咖啡具(餐具);3:酒具;4:家用或厨房用容器;5:铁壶;6:家庭用陶瓷制品;7: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8:茶具(餐具);9: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299425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雷萌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上一个案例:关于"茂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下一个案例:关于"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