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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6-07-07 15:44:07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刘文茂:

兰永刚379014********0034:

  刘文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兰永刚379014********0034第4895916号第31类“茂源”商标在“1:饲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兰永379014********0034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7月16日至2025年07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兰永刚379014********0034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4895916号第31类“茂源”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895916号第31类“茂源”商标在“1:饲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489591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兰永刚379014********0034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