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异议人:汇丰集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汇丰集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77851709号“HSBA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HSBAN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1905号、第8706260号、第69537648号“HSBC”、第6802408号“HSBC RURAL BANK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咨询;金融咨询;银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51709号“HSBAN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上一个案例:关于“徽六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下一个案例:关于"茂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