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安徽省六安瓜片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玉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省六安瓜片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玉泉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702385号“徽六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徽六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23806号“徽六HUILIU及图”、第13123732号“徽六及图”、第52204947号“徽六HUILIU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甜食”以及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用于“茶叶”商品上的“徽六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且其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产品亦具有一定关联,因此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02385号“徽六及图”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