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上海却老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工程技术研究所
异议人上海却老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工程技术研究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49083335号“却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却老”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米饭”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67815号“却老珍坊QUELAOZHENF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83335号“却老”商标不予注册。
上一个案例:关于“恩宣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下一个案例:关于“徽六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