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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怡馨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3-10-11 10:21:13 点击: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东至县怡翔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怡新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至县怡翔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怡新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87233号“怡馨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馨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24036号“怡翔”、第33724669号“怡翔黑金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婚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怡翔”,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87233号“怡馨翔”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