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即核准注册制 。商标注册申请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适当考虑使用在先。那么对在先使用的商标权又该如何保护呢?其实这个问题是关于商标权的强保护的问题,是对未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对核准注册商标保护的例外。商标法有四个条款分别对这个问题均做了规定,现浅述如下: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对未注册商标的驰名保护其要求系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日期前该未注册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的标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结果是他人注册商标(系争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实践中通常是采取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从而达到维护在先商标权的目的。
二、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人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本条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被代理、被代表人或者双方之间有特定关系(比如合作、业务往来、代理商等)的特定关系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或者其他依法属于他们的商标或者其已经为商标投入市场做了相关准备的,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掌握的内部在先信息抢先注册,这种行为明显违反职业道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实践中通常是采取对前叙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从而达到维护在先商标权的目的。
三、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是对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明确了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即他人不可抢注。“一定影响”是个相对概念可以理解为在相关行业或者一定地域范围,为本领域的相关公众知晓。在实践中通常采取对恶意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从而达到维护在先商标权的目的。
四、被诉侵权人以在先使用商标为由提出合理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示”。本条规定了他人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问题。笔者认为本条暗含了三个含义:第一商标使用人要先于他人商标注册申请前使用并先与他人使用前使用即“双先使用”;第二在先使用要有一定影响且使用不可中断;三对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需缩小使用不可扩大使用,如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并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记。
综上是笔者从业商标十四年对在先商标权人善意抗辩权的浅显理解,望广大商标专家、学者以及商标爱好者多提指导建议!为感 !
(笔者 卢松杰)
安徽省商标协会副秘书长
神州品牌商标研究所所长
合肥神州商标公司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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