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撒销申请人)∶ 张佳音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百瑞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锦堂动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申请人因第9366714号"百瑞茗酒 BAIRUI MINGJI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撒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撒三字【2020】第Y011641号决定,于2020年 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撒三字【2020】第Y01164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6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5类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撒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与复审商标的使用也没有关联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撒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一直在进行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注销证明及商标授权许可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店铺实景。
3、2017-2020年度加盟合同。
4、加盟交易记录。
5、会员卡图片。
6、销售发票、订单。
7、"百瑞茗酒"的开业报道。
8、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
9、微信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及页面截图。
10、荣誉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1-6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撒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南锦堂动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12年5月7日获准注册。 2020年7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给河南百瑞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被申请人使用,若想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尚需其他证据佐证。证据2-10或为店铺租赁合同、加盟合同、交易记录等,仅体现了零售类相关服务,或为相关媒体报道、被申请人的获奖证明等。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向案外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撒销。
上一个案例:关于"活力宝贝HONEYBO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下一个案例:关于“磨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