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罗莱PEILUOL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2-02 09:14:23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广德有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德有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7919894号"培罗莱 PEILUO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培罗莱PEILUOLAI"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金属环;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4775号"罗莱及图"、第16943847号"罗莱家纺"、第16943352号"罗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生铁;金属;和金属板;金属轨道;铁丝;电线接线套;钉子;金属活页;小五金器具;挂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侵犯其字号权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7919894号"培罗莱 PEILUOLAI"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