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叶鱼 HONGYEY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5 17:13:14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讯通达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鸠江区环茂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鸠江区环茂日用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
1643期《商标公告》第34766223号"红叶鱼
HONGYE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叶鱼 HONGYEYU"指定使用于第18类"伞;手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1648658号、第7652393号、第8052508号"红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伞;宠物服装"等商品
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
、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
注册并使用于"女用阳伞;遮阳伞"商品上的第1116691号"红叶Hong Ye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
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
明显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并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4766223号"红叶鱼HONGYEYU"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