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烟囱HONGYANC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5 16:17:01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李月萱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枞阳县顺帆充气船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月萱对被异议人枞阳县顺帆充气船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665166号"红烟囱HONGYANC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烟囱HONGYANCO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红烟囱"商标。异议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大众点评网站截图信息、销售单、出库单、食材采购清单、服务合同复印件等。其中,大众店铺网站截图未显示时间,服务合同未显示商标名称。综上,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红烟囱"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茶馆;自助餐厅"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565166号"红烟囱HONGYANC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