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悦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1-25 14:19:17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麦格理中国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 安徽优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格理中国零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优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239499号"汉悦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悦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336580号"悦荟"、第10201222号"悦荟 MOSAIC"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2239499号"汉悦荟"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