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6753900号"高家的牌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家的牌档"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烹饪设备出租;餐馆;旅馆预订;自助餐馆;茶馆"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3008805号"大牌档"、第10887721号"大牌档"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攀附其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6753900号"高家的牌档"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