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合肥炳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2171号“炳卤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750979号“焖锅传奇”商 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
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 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
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 似商标。
上一个案例:关于“水性科天SCISK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下一个案例:关于“伊博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