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的一般参考因素
1、发音相似
文字发音相似,主要指文字发音时的重音和口型等。在后申请的商标如果其发音与在先的合法商标近似,并且商品是相关联的,则就会有混淆的可能性。例如“飘柔”与“漂柔”商标的文字不同,但在读音上却相同。如法国“萝特孀”商标与深圳“梦特娇”商标之争中,法院指出被告在发票上所写的“梦特娇”的文字,与原告享有的“萝特孀”商标发音相同构成近似,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立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判断标准中,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隔离比较原则
也称为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原则,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将欲比较的两个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对比。这是一种基本的比较商标近似的比对方法。在市场中,消费者通常凭借其以往购物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模糊印象购买商品。在购买过程中,他们只会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海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而不会注意到两商标之间的细微差别。采用隔离比较原则,就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真实情况,从而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地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商标混淆理论
1、混淆主体
在混淆主体上,改“购买者”为“相关公众”。传统商标法认为,商标混淆的主体当然是商品的购买者。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特定商品潜在的购买者也逐渐成为了混淆的主体,这些潜在的购买者以及实际的消费者也就成为了特定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能够成为混淆主体的“相关公众”必须是“合理谨慎”的购买者或潜在的购买者。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曾经在弗洛伦斯案中,对“合理谨慎”的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给出了具体的认定:“法律不是为了保护专家而制定的,而是为公众一包括那些少知识、欠思考、易受骗的,在购买商品时不是停下来分析,而是根据商品的外观和一般印象而做出决定的普通大众而制定的”。
当然,如果纯粹是因为购买者自身的疏忽或其对商标的漠视所导致的对商品的混淆,是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的。
2、混淆内容
在混淆的内容上,有“直接混淆”发展到“间接混淆”。所谓直接混淆,是指相关公众对商标与其所标志的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混淆只在避免产地来源混淆上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如果商标权利人不能证明产品实际或可能被消费者混同于自己的商品,那么就只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随着资本扩张的全球化和国际产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商标权利人不仅可以基于所有权成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者,还可以基于投资、许可、赞助等商业关系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这就导致了商标间接混淆的产生。所谓间接混淆,是指相关公众知道某一产品不是有某企业生产,但可能认为这两个企业之间是关联企业或者存在合作关系,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
3、混淆时间
在混淆时间上,有“售中混淆”扩张到“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按照传统的商标法理论,混淆仅仅发生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也就是学者们常说的“售中混淆”。然而事实证明,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同样可能给商标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小编服务范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认定,软件著作权,欢迎添加小编联系电话(微信):13721044562
下一篇:镜子中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