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美国商标法15 U.S.C. 1052,商标因具有地理描述性而被拒绝注册的条件为:(1)具有欺骗性;或(2)在1996年1月1日后,首次被申请人使用在葡萄酒及烈酒上,而其所指向的地理位置并非商品的原产地;或(3)仅是对商品进行了地理性描述;或(4)对商品具有欺骗性地,地理性错误描述。
1、何为地理性描述
(1)以昵称、地理位置的形容词形式(如:BAIKALSKAYA在俄语中意为“来自BAIKAL的”)、地图或该地理位置的轮廓(如: 中国国界线的大公鸡轮廓)形式出现的商标,都可被认为是对所指向的商标具有地理描述性;
(2)虚构的地名。商标的确指向某一现实中存在的地理位置,并不必然的使该商标具有地理描述性。举例来说,申请人虚构的餐馆,游乐园的名称,即使在现实中真实存在,也不会被认为具有地理描述性。(如:“17 MILE DRIVR”虽为现实中存在的地名且指向了申请人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但该地理位置为商标申请人私人拥有,且其地名也为商标所有人虚构,因此,“17 MILE DRIVR”不具商标法意义上的地理描述性)。
(3)过于偏僻、隐蔽的地理位置。若商标所指向的地理位置过于偏僻和隐蔽,无法为相关商品的美国消费者所熟知,那么,由于消费者无法建立其商品/服务与该商标的联系,商标将失去地理描述性。
2、欺骗性(地理性错误描述的考量标准和地理性描述的考量标准)
(1)商标的主要意义为一个众所周知的地理位置;
(2)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上述地理位置;
(3)消费者可能相信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该地理位置(若该地理位置过于偏僻或隐蔽,公众可能无法将商品/服务与该地理位置建立联系)。
3、作为商品/服务的非地理性特征
虽然包含作为地理位置的名词/形容词,然而,其整体指代商品/服务的某一特征或风格的商标,也不应认为具有地理描述性。比如,“Boston Baked Beans”、“Swiss cheese”、“Early American design”,其多作为形容产品的风味,特色,而非用来指代产品的产地。
4、作为地理位置的名词与其他词语组合使用
若地理位置的名词与其他词语的组合创造了一个新的,任意的,想象的,暗示性的整体含义,则该整体词汇不会被认为具有地理性描述而被下发驳回。如: 在T血衫和汗衫上申请的商标“Paris Beach Club”,官方认为,由于巴黎没有海滩,也没有湖或海洋,因此,PARIS + BEACH 合成了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不能连贯的词汇,并不实际指向任何现实中的地理位置。结合巴黎以知名女装闻名,而题述商标的商品主要为汗衫,因此,官方认为题述商标仅为一种幽默的表达,消费者也不会认为汗衫等服饰来源自巴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作为地理位置的名词与其他词语组合使用作为商标时,若整体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则即使放弃了对该地理位置的专用权,仍为“欺骗性,地理性错误描述”或“欺骗性,地理性描述”,依然会被审查员下发驳回。如: NEW YORK WAYS GALLERY, 用于非纽约生产的包包,钱包等,即使放弃了NEW YORK的专用权,仍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性,地理性错误描述”,并因而被驳回注册)。
5、建立商品/服务与地理位置的联系
无论是以商标具有“地理描述性”、“欺骗性,地理性错误描述”还是“欺骗性,地理性描述”为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审查员都需要建立商品/服务与地理性描述的联系。也将,成立上述三种驳回,需要公众有认为商品/服务有来源于商标中的地理位置的可能。
一般来说,相较于建立商品与地理位置的联系,要建立服务与地理位置的联系更为困难。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对于相关问题的建议如下:
由于当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他必然已经注意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也就是说,相较于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实际所处的位置,其实商标中所蕴含的地理位置信息并不那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信。基于此,仅仅证明该地理位置以相关服务闻名是不够的,审查员必须证明消费者会在(餐厅)服务与该地理位置之间建立有意义的联系。如:若一位身在纽约的消费者可能相信某餐厅的食物是从巴黎进口的,或厨师可能在巴黎地区受过训练,那么,该种服务与地理位置的联系可能可以成立。
6、对地理名词的任意使用
若该地理位置与所申请的商品/服务毫无联系,消费者不会认为该商标指向了商品/服务的来源,则商标应被视作任意商标(arbitrary mark)。如:用ALASKA商标销售香蕉;用COLORADO 商标销售棒棒糖,由于销售的商品与地理位置毫无关系,消费者也不会认为香蕉就产自阿拉斯加,棒棒糖产自科罗拉多,因此,不认为上述ALASKA、COLORADO商标具有地理描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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