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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谈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时间:2017-09-28 16:34:21 点击:

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谈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的是核准注册制,除香烟外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权的保护自获准注册日开始计算。那么对已经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包括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又该如何保护呢?笔者从业商标十四年现结合《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条款进行本问题的浅析。无论是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均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款主要是给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是典型的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明确条款,是商标核准注册制法律保护的列外。

二、恶意抢注之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与禁止恶意抢注的条款,其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同样涉及的是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商标未注册或者还正在申请之中,却通过市场运营推广、宣传后其具有了影响力就容易被他人恶意仿摹仿,而我们国家的商标法主要保护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即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受商标法的保护,但对普通的未注册商标无相应的保护条款。这往往就会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损失,严重的都可能导致企业关门破产。那么面对未注册商标被他人的恶意仿摹仿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本条可以看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不得被他人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有一个共性就是区别商品的来源,让消费者不发生误认混淆,当商品的特有名称具备显著特征时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反之对未申请注册(包括正在申请之中)的商标也可以做为商品的特有名称使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综上是笔者从业商标十四年结合《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条款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浅显理解,望广大商标专家、学者以及商标爱好者多提指导意见!为感!                               

                                                      (笔者 卢松杰)

安徽省商标协会副秘书长

神州品牌商标研究所所长

合肥神州商标公司创始人

                                                        0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