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抖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2-31 11:16:25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广德有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德有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696391号"抖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076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内容、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7696391号"抖酷"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