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贵山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14539567“王老厨”商标
指定商品:第二十九类“油炸丸子,肉,香肠,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熟蔬菜。”
(一)当事人主张: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商标“王老厨”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第3980730号“王老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为相同类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权其在先商号权,不应给予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存在近似,是依据自身情况,精心创意的好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显著性明显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标准。
(二)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被异议商标“王老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01943号“王老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胶、果冻、食用果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80730号“王老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4539567号“王老厨”商标准予注册。
(三)专家点评: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从本条款可以提出一件商标的注册申请既要符合商标法的绝对性条款,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又要符合《商标法》关于相同类似问题,判断两件商标是否类似,关键要看两件商标本身是否相同近似,又另外其使用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只有两个条件相加才构成或相同近似商标,才会驳回在其商标的申请注册。
安徽省商标协会副秘书长
笔者:卢松杰 安徽神州品牌商标研究所所长
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