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前弛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前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77期《商标公告》第22905601号“名口种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被异议商标“名口种子”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烈酒(饮 料);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0904号“种子 ZHONGZI及图”、第1195537号“金种子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 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浓汁;酒(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 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 明显,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 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给予第 780904号“种子ZHONGZI及图”商标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但提供的证据不足 以支持该项请求。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905601号“名口种子”商标准予注册。
上一个案例:关于“米星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下一个案例:关于“泽利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