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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徽亭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08-27 14:15:04 点击:

基本案情:

异议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宏林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宏林经我局初莎审定并刊 登在第1501期《高标公告》第17095781号“徽亭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被异议商标“徽亭韵”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葡萄酒”等商品 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716号、第8157602号“徽及图”商标及第 10772561号“徽”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饮料);烧酒”等类似商 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 标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 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 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7095781号“徽亭韵”商 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