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示性公告的操作模式
我国有成文的商标法,并设置有专门的商标主管机构,商标保护制度相对来说也已经比较健全和完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制定了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拥有相对成熟的商标保护制度,但是仍然有个别相对偏僻的国家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商标保护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这部分国家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律制度,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没有商标保护的需求,企业在贸易活动中仍然会在产品上使用商标,通过商标来识别不同来源的产品。这些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在当地发行量大、覆盖面广的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的形式来保护商标,刊登的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名称、地址、商标、类别、商品等,公告的大概内容是“XXX企业是XXX商标的所有人,使用在XX类别的XXX商品上。XXX企业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未经许可的使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部分采用警示性公告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亚洲、大洋洲、非洲,主要原因是经济欠发达、法律不完善、国家不稳定等因素。就全世界而言,目前采用刊登警示性公告进行商标保护的国家地区主要包括马尔代夫、东帝汶、缅甸、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库克群岛、瑙鲁、纽埃岛、帕劳等。
如前面所讲,马尔代夫、东帝汶等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的缺失会导致企业无法预知潜在的商标冲突问题,难以保护通过长期使用商标积累的商誉,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无法有效保障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为了弥补商标法律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这些国家的企业便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尽可能起到类似的替代作用效果。在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后,可以声明自身为商标所有人,为日后可能的商标争议提供权属依据。同时,警示性公告还可以对潜在侵权行为起到公示警告作用,让社会公众尽可能知晓公告商标已经为他人所有的情况,对商标所有人来说可以减少潜在侵权行为,对其他企业来说可以提前规避潜在的商标争议和侵权风险。
当然,警示性公告只是这些国家现阶段临时性的商标保护方案,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的发展,法制环境的健全,国家趋于稳定,也会逐步考虑制订成文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就像多年前埃塞俄比亚也曾采用警示性公告制度一样,后来实行了商标注册制度。而就在最近,缅甸官方透露,该国将于2020年实施已经酝酿多年的商标法,采用商标注册制度,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中,意味着该国以往的登记和刊登警示性公告的方式将被彻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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