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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花钱登报进行商标公告”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9-12-05 11:28:26 点击:

由“花钱登报进行商标公告”引发的思考

一、警示性公告的操作模式

    我国有成文的商标法,并设置有专门的商标主管机构,商标保护制度相对来说也已经比较健全和完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制定了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拥有相对成熟的商标保护制度,但是仍然有个别相对偏僻的国家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商标保护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这部分国家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律制度,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没有商标保护的需求,企业在贸易活动中仍然会在产品上使用商标,通过商标来识别不同来源的产品。这些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在当地发行量大、覆盖面广的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的形式来保护商标,刊登的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名称、地址、商标、类别、商品等,公告的大概内容是“XXX企业是XXX商标的所有人,使用在XX类别的XXX商品上。XXX企业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未经许可的使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部分采用警示性公告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亚洲、大洋洲、非洲,主要原因是经济欠发达、法律不完善、国家不稳定等因素。就全世界而言,目前采用刊登警示性公告进行商标保护的国家地区主要包括马尔代夫、东帝汶、缅甸、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库克群岛、瑙鲁、纽埃岛、帕劳等。


二、警示性公告的运行原理
    我国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原则,企业可以向商标主管机构提交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构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可以通过查询检索是否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提前了解商标注册的可行性以及商标使用的潜在风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具有预告功能。如果未查询到冲突的在先商标,则企业可以比较放心地注册使用。如果查询到有潜在障碍,则企业可以提前考虑排除障碍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因此,商标注册的登记公示不仅可以保障企业自身合法使用商标,还可以降低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维护贸易的安全,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确定性。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商标许可的备案公示可以抵挡来自善意第三人的挑战,降低被许可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使企业能够更加放心地使用商标,让企业能够更加安全稳定地运转。

    如前面所讲,马尔代夫、东帝汶等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的缺失会导致企业无法预知潜在的商标冲突问题,难以保护通过长期使用商标积累的商誉,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无法有效保障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为了弥补商标法律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这些国家的企业便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尽可能起到类似的替代作用效果。在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后,可以声明自身为商标所有人,为日后可能的商标争议提供权属依据。同时,警示性公告还可以对潜在侵权行为起到公示警告作用,让社会公众尽可能知晓公告商标已经为他人所有的情况,对商标所有人来说可以减少潜在侵权行为,对其他企业来说可以提前规避潜在的商标争议和侵权风险。


三、警示性公告的实践经验
    警示性公告是在当国报纸上进行刊登的,并不会像国内商标注册一样进行全面审查,而是主要由报社审核是否有不宜登报的情况,比如违反公序良俗等,所以这些国家的登报通常都比较顺利,不会遇到驳回的问题。此外,由于这些国家并不是商标注册制度,所以没有商标异议期的规定,也没有商标有效期的规定。虽然这些国家并没有关于有效期的严格规定,但是企业在首次刊登警示性公告后并非就万事大吉,还需按惯例定期重新刊登公告,维持警示性公告的公示效力,否则随着时间的消逝,社会公众会逐渐遗忘公告商标,警示性公告的公示效力会消失殆尽,无法继续起到警示提醒作用。所以,这些国家看似没有有效期的规定,实则仍然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需要每隔2-3年就重新刊登警示性公告。刊登警示性公告的费用主要是根据公告内容所占报纸版面的大小来决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实力来选择需要公告的商标信息,以及适当调整重新刊登警示性公告的周期。
    此类警示性公告是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刊登,所以公告完成后收到的文件就是一份载有商标公告信息的当地报纸,而不是我们通常见到的商标注册证书,并且这种报纸上可能还会有其他方面的公告内容,比如招聘公告,企业也不用感到意外。虽然结果文件仅仅是一份看起来不起眼的报纸,但是在当国就是商标权利的象征,企业切不可疏忽大意认为报纸是没用的东西而随便丢弃。警示性公告是法院侵权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同时登报日期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企业尽早登报进行商标公告。企业在刊登警示性公告后,还应尽早将商标在当国投入实际使用,不仅要最早刊登商标警示性公告,还要最早将商标投入市场使用,如此才能让商标权利更加稳定。

    当然,警示性公告只是这些国家现阶段临时性的商标保护方案,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的发展,法制环境的健全,国家趋于稳定,也会逐步考虑制订成文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就像多年前埃塞俄比亚也曾采用警示性公告制度一样,后来实行了商标注册制度。而就在最近,缅甸官方透露,该国将于2020年实施已经酝酿多年的商标法,采用商标注册制度,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中,意味着该国以往的登记和刊登警示性公告的方式将被彻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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